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5.3.1 在消防电梯道内或轿厢上部的电气设备,如果其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1 m的范围内,则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为GB 4208—2008规定的IPX3(见附录D)。
5.3.2 设置在消防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至少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底坑内最高允许水位之上至少0.50 m处。
5.3.3 应保护在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消防电梯底坑内的设备,以免因进水而造成故障。
5.3.4 建筑物应具备适当的措施,确保在消防电梯底坑内的水位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以上。
5.3.5 建筑物应具有符合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 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设施,防止底坑内的水面到达可能使消防电梯发生故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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